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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居民身份证号:4501211971********,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良庆区**镇**村**队**号,现住南宁市良庆区**街**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经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另案处理)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4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改变管辖,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0年9月20日、同年11月25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同年12月18日分别两次退回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20日、2021年1月18日补查重报。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从2015年开始,黄某乙代理“环球国际”、“皇冠”、“金沙”、“ 平心在线”等各赌博网站获取非法利益,其还通过组织人员在赌博网站赌博、使用BOB网站为赌博网站充值等各种方式牟利。黄某甲从犯罪嫌疑人黄某乙代理境外赌博网站的下级代理权,招揽赌客以此获取佣金。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黄某甲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证据无法证实黄某甲有发展赌客参与赌博,黄某甲的行为是开设赌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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