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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一部刑不诉〔2020〕Z4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11日13时许,黄某乙、黄某丙(二人已判刑)等化州市**镇**村、**村五十余名村民去到广东省**农场**队闹事。被告人黄某甲作为村长,在知道此事后亦去到现场。期间,部分村民挨家挨户拍打**队职工的家门,并扬言恐吓,要求居住在**队的所有人员要搬走,否则出入就要小心点。黄某甲因家中有事而中途离开回家,在黄某甲离开后,黄某乙等人又对**队的农作物进行毁坏,黄某丙用车拉走职工的木柴。经化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队被毁坏的物品值款人民币2755元。

2020年5月13日,被害人出具书面意见,对黄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自愿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恳请司法机关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且其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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