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41985********,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路街道**村**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批准,于2019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甲与黄某乙是夫妻关系,2019年5月7日凌晨3时许,双方因为家庭矛盾,黄某乙在家打了王某甲一巴掌,之后王某甲喊其妹妹王某乙、妹夫刘某某、哥哥王某丙等人至家中与黄某乙发生冲突,双方扭打在一起。现场民警将黄某乙和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丙口头传唤至联合派出所,考虑到此事系夫妻矛盾引发且参与双方都是亲戚关系,民警将黄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丙等人带至纠纷调解室,告知双方此事首先将由社区民警进行调解。5月7日凌晨3点40分左右,黄某甲(黄某乙堂弟)赶至派出所,冲进调解室,当着辅警的面,对刘某某进行殴打,被现场辅警及时制止并拉出调解室,并告知其不要有过激行为,派出所会处理。几分钟后,黄某甲、罗某某等人走进调解室,黄某甲趁民警不注意用拳头殴打刘某某,被民警拦住后,黄某甲继续用脚踢刘某某及王某丁,民警及时制止并将黄某甲拖出调解室。站在旁边的罗某某见黄某甲打人被民警制止后,上前想殴打王某甲一方的人,辅警杨某某为制止双方冲突,用身体隔在罗某某与对方之间,罗某某于是用手抓住辅警杨某某肩膀部位,并用拳头打了辅警杨某某眼部一拳,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派出所有殴打刘某某一方的行为,无证据显示其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造成了严重后果,其涉嫌妨害公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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