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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妨害公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公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镇**村**号,现住象州县**镇**路**巷**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5日被象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酒后在象州县象州镇**街路段,用脚踢打“**坊”等门店大门,后店主黄某乙报警。城关派出所辅警覃某某、左某某接到当班领导韦某某副教导员的指派后,出警赶至现场对黄某甲进行劝阻,让其停止闹事行为,并联系其家属前来协助处置。在处警过程中,黄某甲情绪激动,拒不配合,辱骂并殴打辅警覃某某脸部一拳。之后,黄某甲被当场制服并被带回城关派出所。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7.43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甲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来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象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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