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镇**村**号。
辩护人:莫建钦,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审查,于2020年7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钟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09月01日22时20分许,黄某甲驾驶桂J****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钟山西路*****处路段时,与对向在实施左转弯的当事人李某某驾驶的桂J****5号小型轿发生碰撞,造成桂J****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员黄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某甲及桂J****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另一乘员李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李某某、黄某甲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甲抽取血液经送检鉴定:乙醇含量为99.6663mg/100ml,黄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电话通知,黄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传唤于2020年6月2日自主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钟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关键证据获取程序不合法,应当予以排除,排除之后现有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钟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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