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镇**村,现住三亚市吉阳区**村**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4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琼BN****“豪天”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鸿洲时代海岸往南边海路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南边海路段,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黄某甲送往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1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查,黄某甲具有准驾车型D驾驶资格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情况说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丙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查获照片、抽血照片。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目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血液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且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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