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钱库镇**村**号,住浙江龙港市**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3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20时53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持有准驾车型为C1E的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浙CH9****小型面包车从龙港市蔡家街工业园区行驶到兴民街,然后沿着兴民街往东城路方向行驶,转入东城路后在驶入兴联路,最后就沿着兴联路往南城路方向行驶。2020年11月22日21时00分,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行至龙港市兴联路与南城路路口时被龙港市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被盗抢机动车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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