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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绰号“阿强”),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委会**村**号,住**镇**街**大厦**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6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驾驶粤B0D****小型普通客车载黄某丙从龙川县麻布岗镇电信大楼附近一饭店行驶至河惠莞高速公路麻布岗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的高速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黄某甲进行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10 mg/100mL。2020年4月3日,经广东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黄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现场酒精检测报告、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车辆放行条、个人信用报告、证明、查询证明等;

2证人黄某丙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广东河安司鉴[2020]醇鉴字第1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3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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