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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开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6********,汉族,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乡**组**号**号,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精致小炒路边摊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湘******的小型轿车,从开福区四方坪出发上三一大道后,沿三一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三一大道银盆岭大桥东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酒精含量为84毫克/100毫升。在湖南省中医附二医院提取血样后,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2.2毫克/100毫升。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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