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浙CK9***小型轿车途经本区矮凳桥路东风大楼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黄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mg/100ml。
上述事实有血液提取照片、呼气酒精检测照片、全国常住人口详情、驾驶证、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检验报告,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
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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