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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71********,汉族,大专文化,海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经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里**号院**楼**门**号,现住海口市美兰区**路**号**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与其妻子李某某等人在海口市龙华区上邦百汇城“火记烧烤摊”吃烧烤喝酒。次日凌晨0时30分许,黄某甲饮酒后驾驶琼AV****小型普通客车载李某某及儿子黄某乙二人离开,行驶至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东路彩虹天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黄某甲有酒驾嫌疑,便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2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黄某甲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黄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黄某甲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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