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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公民身份号码452629198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乐业县**镇**村**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6月26日被乐业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无证驾驶黄某丙的桂L****3二轮女式摩托车搭载其儿子从乐业县新化镇谐里村往磨里村方向行驶。在新化镇磨里村杂营路段,黄某甲所驶车辆与对向黄某丁驾驶的桂L****1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丁当场受伤,随后送医无效死亡。案发当天,交警当场提取了黄某甲、黄某丁的血样。2018年5月18日,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血样受理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结论为:黄某甲的酒精含量为106.51㎎∕100ml,黄某丁的酒精含量为143.99㎎∕100ml。经认定,黄某甲、黄某丁负事故同等责任。

乐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醉酒驾驶,酒精乙醇含量为106.51㎎∕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乐业县公安局认定的事实清楚,但未按规定期限送检血样,酒精含量鉴定不具可采性,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业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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