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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8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宁陵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8月21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在明知同案人黄某乙(另案不起诉)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实际控制并使用的车牌号为豫N2****的小型轿车交由黄某乙驾驶。同日23时许,黄某乙驾驶上述车辆、搭载黄某甲行驶至本市白某某大源北路北二环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验,黄某乙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93.5mg/100mL。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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