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9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0********,布依族,高中文化,系兴义市**政府临时聘用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7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酒后驾驶贵EV****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兴义市清水河纳怀大桥出发经宜化大道往兴义大道梦乐城方向行驶,20时59分,行驶至宜化大道100米(小地名:汕昆高速桥下)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黄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5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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