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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包庇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2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9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9月3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受黄某乙(另案处理)指使,在明知黄某乙驾驶粤E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1人死亡后,仍然向交警部门谎称自己是驾驶粤E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肇事的司机。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包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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