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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72********,汉族,中专文化,**学**,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灵山县,现住钦州市钦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不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8时30分,黄某甲驾驶桂N****9号小型轿车沿G242线自南往北方向行驶,黄某乙驾驶桂N****9轻型普通货车在前同向行驶。至G242线3705公里260米处时,颜某某步行自东往西横穿道路,黄某乙遂减速行驶避让,黄某甲驾驶桂N****9号小型轿车避让不及,与桂N****9号货车尾部发生碰撞,桂N****9号货车的车头碰撞颜某某,造成颜某某受伤倒地。发生交通事故后,黄某甲在现场等侯交警处理,如实陈述了案件发生的过程。

经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作出【2019】第008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黄某甲主动与被害方协商并作出赔偿,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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