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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交通肇事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4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作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粤LM****小型轿车从博罗县柏塘镇横岭村委会仕岭小组往G220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横岭村委会下屋小组路段时,由于黄某甲的疏忽大意,导致与步行中的被害人黄某乙发生碰撞,造成黄某乙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黄某甲即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来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博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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