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4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作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驾驶粤LM****小型轿车从博罗县柏塘镇横岭村委会仕岭小组往G220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横岭村委会下屋小组路段时,由于黄某甲的疏忽大意,导致与步行中的被害人黄某乙发生碰撞,造成黄某乙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黄某甲即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来处理。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博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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