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二部刑不诉〔2020〕Z3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2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系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9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无证驾驶粤K1****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两个儿子黄某乙、黄某丙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X618线202KM 708M处行驶时碰撞路边路灯柱,造成黄某乙死亡,黄某甲、黄某丙两人受伤,一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铁骑大队鉴定,黄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搭载两个儿子黄某乙、黄某丙,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小儿子黄某乙死亡,黄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黄某甲案发后积极抢救伤者,与被害人为亲属关系,被害人家属对黄某甲出具谅解书,对黄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整个案情,决定对黄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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