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8〕14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水县**村**号。2017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8年2月23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1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2月12日、4月22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13日早上7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驾驶湘K****号摩托车行驶至我市**镇**大道***公司对开路段,与横穿马路的行人被害人张某兴碰撞并致张某兴当场死亡。事故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当日上午11时许在**镇**路**号中山市*****科技有限公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后认定,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兴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横过马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兴符合交通事故中钝性暴力作用于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事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兴家属人民币33万元,取得了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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