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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高利转贷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71********,汉族,大专文化,凤阳县**局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巷**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高利转贷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3日补查重报。

    凤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3月20日至2015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承包工程为名,通过抵押方式从凤阳县**银行取得两笔贷款分别为260万元、195万元,取得两笔贷款后加上自有资金分别借给晏某某、姚某某金额410万元、345万元使用,收取高额利息,经安徽明都会计事务所审计,自2014年3月20日至2015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累计收到晏某某、姚某某支付的利息882000元,其中:自有资金分摊利息518204.03元,高利转贷分摊利息363795.97元,扣除黄某某支付凤阳**支行贷款利息173880.41元,黄某某高利转贷违法获利189915.5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凤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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