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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采矿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19〕18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4********,汉族,高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街**号附**号,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8月8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4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月18日至2019年2月18日,2019年4月2日至2019年4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月6日至2019年1月20日,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4月2日,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12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未取得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邵某某、李某某、彭某某、于某某在资阳市雁江区忠义镇天明村6组一采石场非法开采青砂岩石。2019年9月26日经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认定,非法开采青砂石量为2338m³。经资阳市雁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青砂石市场销售价为282.00元/m³ 。2019年10月18日经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认定:黄某某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数额为659316元。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将其违法所得659316元全部上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65931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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