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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二部刑不诉〔2020〕Z6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65********,汉族,高中文化系原珠海市斗门区****村民委员会主任兼村书记,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路**号。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嫌疑,于2019年4月16日经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并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并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5年,吴某某承接了斗门区**镇**村的鱼塘整治工程,因**村委会拖欠了吴某某工程款约60万至70万元,**村为筹集资金对**村的道路、下水道、危桥及鱼塘进行修缮和拆建以及解决所拖欠的工程款。于2005年2月4日、2005年8月12日,经**村村民代表及村委、村支部同意将斗门区**镇卫生站西侧的一块15亩宅基地(划分为39户,其中8户留给本村村民)以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某某。吴某某后来找到了朱某某,经双方约定,吴某某拟将上述土地以人民币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朱某某(但后来因该土地不能办理更名手续,未能交易)。2005年8月17日,黄某某(时任斗门区**镇**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与吴某某签订《宅基地转让合同》,将斗门区**镇卫生站西侧的一块15亩宅基地(划分为39户,其中8户留给本村村民)以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某某,双方约定必须要为该15亩31户宅基地办理合法的手续。吴某某为了节省两次更名的手续费,直接以朱某某的名义与**村委会签订了《宅基地合同书》。后来,吴某某从2005年9月15日开始到2013年4月22日,以朱某某的名义陆续向**村村委支付了购地款61.5万元。吴某某购得上述土地后由于无法办理更名手续,该土地—直闲置至今。经调查,涉案土地系斗门区政府于2005年5月为配合市政府开展“村村通公路”工程和**村扩建工程中被拆迁村民解决原旧村场无法再安排宅基地问题,而决定由市国土资源局斗门分局从珠规土(征复)函[1997]807号文批复的已征土地中退回15亩给**村作为宅基地之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本案**村民委员会(时任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犯罪准确金额存在疑问,是否达到入罪标准要求的“情节严重”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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