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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行医案)_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徐检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徐某某******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l9年l2月5日ll时许,徐某某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人员与徐某某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联合执法,在广东省**镇**村村口处发现一诊所内有病人在进行静脉输液,经查实,黄某某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证》或《乡村医生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实施行医的行为,曾经有两次行医被徐某某卫生部门处罚,而又继续行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4、行政处罚案卷材料;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未因其非法行医行为造成他人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注射用头孢呋辛钠、一次性输液器、人民币三十元等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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