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1********,汉族,专科毕业,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雷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开始,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医师资格证书》等相关执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雷州市**横路**学校教师宿舍楼下经营“**牙科”开展诊疗活动。黄某某所开设的“**牙科”分别于2014年4月10日、2017年9月20日、2017年11月7日3次被雷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处,该局先分别以雷卫医〔2014〕A041005号、雷卫医〔2017〕09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黄某某处以行政处罚,后于2017年11月28日将本案移送雷州市公安局处理。
2020年6月2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该诊所非法行医时被雷州市公安局现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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