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南检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防城港市防城区**乡**村**组**号,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路**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8月3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1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牌号桂P****9黑色皇冠小轿车运输一批卷烟来到钦州市钦南区**村委会邓屋队永长建材市场**有限公司附近,欲销售时被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查获,并在该车内查扣到芙蓉王牌卷烟250条。经物价鉴定:被查扣的卷烟价值人民币6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鉴于涉案烟草没有销售出去即被查获,同时黄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