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127号
被不起诉人黄礼龙,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6911093659,汉族,初中文化,广西陆川县人,户籍地址:广西陆川县清湖镇那若村四队26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礼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不起诉人黄礼龙和妻子丘琼珍(另案处理)在南宁市兴宁区朝阳沟边有个专门卖香烟和烟丝的摊位。在经营期间,得知刘力贵(另案处理)处有大量廉价散装卷烟可以供货后,从2016年至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黄礼龙和丘琼珍在没有办理任何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物流方式向刘力贵大量购买散装烟进行销售。至案发,共计获利人民币80000元。
本院认为,黄礼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礼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19〕12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69********,汉族,初中文化,广西陆川县人,户籍地址:广西陆川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妻子丘某某(另案处理)在南宁市兴宁区朝阳沟边有个专门卖香烟和烟丝的摊位。在经营期间,得知刘某某(另案处理)处有大量廉价散装卷烟可以供货后,从2016年至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丘某某在没有办理任何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物流方式向刘某某大量购买散装烟进行销售。至案发,共计获利人民币80000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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