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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生产制度物品案)_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80********,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福建省龙岩市**院医生,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街**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街道**花园**号楼**室。因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某某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30日经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4日至4月2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3月13日、2020年4月28日至5月28日)。

嘉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下半年,雷某甲帮助雷某乙(已判刑)到嘉某某**镇已关停的罗卜安煤矿找肖某某(已判刑)商谈租用该煤矿废弃电影院旁边的场地办工厂,在雷某甲的帮助下,谈好租用半年场地费的租金为3万元,雷某甲分得好处费近1万元,之后雷某乙一伙人在租用的场地内非法生产麻黄碱,期间雷某乙因是做违法的事情要雷某甲开车到进罗卜安煤矿的天桥转,雷某甲又得5千元的工资。2018年9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叫卢某某(已判刑)、俞某某(已判刑)、“大胖子”等人到嘉某某**镇已关停的罗卜安煤矿看是否合适做麻黄碱的化工厂,卢某某等人联系了雷某乙(已判刑)寻找生产麻黄碱的场地,由雷某乙介绍给罗卜安煤矿的住户肖某某(已判刑)看完场地后认为适合做,后雷某乙又找雷某甲出面与肖某某(已判刑)商谈好,以8000元每月的租金租用罗卜安煤矿电影院旁的厂棚,用来制造制毒物品“麻黄碱”,雷某甲分得好处费2万元,他们又以3000元每月的租金租用行廊镇黄花水加油站旁边的烤烟房作为堆放原材料的仓库。之后,俞某某到黄某某处拿了3万元现金用来购买该工厂的面包车,9月底,福建籍“陈某某”男子(身份不详)电话联系谢某某采购化工原材料,谢某某到南亚化工、湘慧化工等化工厂采购了乙酯、粒碱、甲荃等化工原材料存放在广州市曾城区朱村一仓库内,2018年10月3日,陈某某男子从福建龙岩**物流公司将用于生产麻黄碱的化工原材料运送到东莞,谢某某以“吴某某”的名义收到这批货物后,叫吴某某的加通物流公司通过货车运输的方式将这批货物连同存放在朱村的原材料总共二十余吨一起运到嘉某某**镇罗卜安煤矿的生产麻黄碱的化工厂。10月份,卢某某、俞某某、“大胖子”带张某甲(已判刑)、张某乙(已判刑)等十余名工人陆续的运来用于制造麻黄碱的玻璃反应釜、离心机、增压泵、搅拌机等设备,并由“大胖子”、卢某某安装调试好,接着又运来浓盐酸、工业碱等原材料运用化学反应的方式开始生产“麻黄碱”。在生产期间,雷某乙、肖某某因卢某某等人做非法的事情为由,多次找卢某某等人索要钱财,卢某某找雷某甲出面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以便能顺利生产,雷某甲为了从中获利在明知该工厂非法生产麻黄碱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协调关系,雷某甲从中获得10万元的好处。2018年11月底卢某某等人生产出来的麻黄碱出货,雷某甲开车到夏蓉高速龙潭出口处协助巡逻望风,货物拉走后,雷某乙从接货的货车上拿了30万现金放到雷某甲的车上,事后,雷某甲分得10万元钱。2018年12月3日,该黑工厂被我局查获,现场缴获“麻黄碱”半成品、反应釜等生产工具及一批原材料。经鉴定,检出含有麻黄碱成分的液体共1105.2千克;从扣押的5号样品(净重41.2千克)麻黄碱含量为15.2%,9号样品(净重65千克)麻黄碱含量为50.8%,13号样品(净重67.7千克)麻黄碱含量为39.9%,17号样品(净重44.5千克)麻黄碱含量为40.1%,共计含有麻黄碱84.1392千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嘉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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