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_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13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1199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浙江省玉某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先后于2019年8月、2020年3月向微信好友购买苏卡达陆龟、“辐射”陆龟各一只,并将该二只陆龟饲养在其位于玉某市**镇**村**路**号住处。在饲养过程中,苏卡达陆龟死亡,“辐射”陆龟存活下来于2020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只龟类动物为辐纹陆龟【拉丁学名:Astrochelys radiata】,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

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同年4月22日,该只辐纹陆龟被浙江省温岭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给予救护。2020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向玉某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行政部门缴纳罚款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已缴纳罚款,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