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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诉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5********,汉族,本科文化,**教育培训公司负责人,出生地安徽省六安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东路**小区**区**栋**室,现住安徽省六安市**东路**小区**期**号楼**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学远,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现金付款、当面交易的方式,以人民币5500元的价格从马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1只灰鹦鹉。2020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在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住处查获该只灰鹦鹉。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鹦鹉为鹦鹉科非洲灰鹦鹉(Psittacula erithacus),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附录I。

2020年11月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11月3日,公安机关将该只非洲灰鹦鹉移送至徐州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鹦鹉等物证;2.微信名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及扣押物品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史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4.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马某某的供述;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涉案鹦鹉属于人工繁育的物种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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