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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2198601******,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户籍地与现住址均为柳州市城中区**路**园**座**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后果,于6月2日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6日至同月2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网上购买辐纹陆龟2只和豹纹陆龟1只,共计支付人民币14300元。

2019年4月24日,公安机关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住址扣押涉案龟(活体)3只,已送至柳州市动物园。2019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扣押的2只龟(活体)为陆龟科辐纹陆龟、1只龟(活体)为陆龟科豹纹陆龟。辐纹陆龟、豹纹陆龟分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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