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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12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南陵县**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新邵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分两次从肖某某(已判决)处收购冰冻穿山甲16.1斤,总价值4899元。黄某某将这些冰冻穿山甲加工后和家人一起食用,通过微信转账和肖某某结算货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

2.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同案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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