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六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分别于2014年9月23日、2014年10月7日、2015年4月4日先后三次前往磐安县,在陈某某(已判决)处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穿山甲肉。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第一次购得穿山甲肉2.7千克,支付5130元(人民币,下同);第二次购得穿山甲肉4.9千克,支付4116元;第三次购得穿山甲肉6千克,支付11000元,三次交易金额共计20246元。
2019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上缴生态补偿金40000元。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上缴生态修复补偿金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上缴并暂扣于本院的生态修复金,依法上缴国库。侦查机关扣押在案的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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