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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田某某**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田某某林业局林政股执法人员与公安局局干警在开展非法收购野生动物清查行动中,在位于田某某**镇**街**号的黄某某家中,查获黄某某于十多年前非法收购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17只蛤蚧、6只鹰。

本院认为,黄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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