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理发,住绍兴市上虞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禁渔期内在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西湖村甄底山自然村后泊河水域,使用禁用的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93尾,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查明:2020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绍兴市上虞区外荡水域禁渔期。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