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四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5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海门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明知长江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板罾”,在海门市**镇长江江堤**村段江滩捕捞水产品,捕得鲈鱼2条(分别重0.665千克、0.14千克)、鳊鱼1条(重0.095千克),后被海门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该“板罾”为禁用渔具“岸敷撑架敷网”。
归案后,被不起诉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捕获的鱼系活体,已放生流于长江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海门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海洋渔具渔法鉴定(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