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7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家住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是珠江流域(包括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自然水域的禁渔期。2020年5月3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螺塘村委会东鸦村琶江河段(属上述水域)使用电鱼设备,捕获一条塘鲺鱼,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被查扣了作案工具和该塘鲺鱼。
2020年8月4日,被不起诉人梁永昌自愿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增值放流1000元鱼苗用于生态补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认罪悔罪,自愿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增值放流1000元鱼苗用于生态补偿。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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