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刑不诉〔2023〕19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97********,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乡**村**组,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家园**园**号楼**号。2023年5月18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海河流域(包括北运河干、支流)属于禁渔区,禁渔期为每年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
2023年5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伙同叶某某(另案处理)在天津市北辰区泽天下小区附近的北运河河段,使用“电抄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现场扣押黄鳝、泥鳅等水产品共计2.645千克。经天津市北辰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认定,叶某某、黄某某使用的“电抄网”属于禁用工具;叶某某、黄某某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属于自然水域水产品。2023年5月18日,公安机关将上述水产品放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初犯、认罪认罚、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水桶、黑色家用手电、电鱼工具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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