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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持枪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元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3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31********,瑶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住元阳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于1990年向他人购买一支火药枪,在田棚守牛时用来防身,有时用于打鸟,经鉴定,黄某某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弹丸的民用非制式枪支;疑似枪支散件属于枪支散件。

犯罪嫌疑人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嫌疑人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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