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52********,汉族,文盲,五保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住金沙县**镇**村**组。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非法持有疑似火药枪一支,存放于住宅的厨房内,2020年4月8日16时许,该枪支被金沙县公安局木孔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并当场予以扣押。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非法持有的这支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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