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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光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某某,身份证号码350721950********,汉族,文盲,农民,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光某某**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由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70年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养父严某甲去世后遗留一支土铳给黄某某。黄某某使用过该土铳打过一次猎,之后一直将土铳存放于家中未使用。期间,黄某某外出打工二十余年,2016年才回到家中。2020年5月21日15时许,光某某公安民警到**乡**村开展辑枪治爆宣传活动时,黄某某主动将该支土铳上缴。经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到光某某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一支土铳等物证;

2、受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严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南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非法持有的土铳,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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