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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拘禁案)_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弓检公刑不诉〔2016〕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街**小区**号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

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害人蔡某某指控:2015年3月28日14时左右,在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小区的一门市房内,蔡某某被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用拳头殴打,又被其持菜刀恐吓威胁长达七小时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张某某(已不起诉)要求其退还购车款人民币1390万元,后来又被张某某在辽阳市弓长岭区汤河镇**浴都**房间监视10余小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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