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5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成都**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经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非法拘禁行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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