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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苏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1195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郴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郴州市苏仙区,现住郴州市苏仙区**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某某,男,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某乙,男,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同年12月7日、自2020年1月3日至同年5月8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9日至同年6月23日)。

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郴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18日,该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对原郴州市轻纺行管办(现郴州市经信委)棚户区改造,公司股东黄某丙(黄某甲弟弟)、段某某、黄某丁(黄某甲之子)、罗某某等四人,黄某丙为公司法人代表。2014年,黄某甲收购了该公司,并任法人代表,股东变更为黄某甲和段某某两人。黄某甲占股97.5%,段某某占股2.5%。

2012年12月31日,郴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土地摘牌,进行拆迁和建设。2015年2月14日,伍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签订了苏福大厦施工的劳务承包合同,伍某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于2018年7月将苏福大厦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好。建成后的总建筑面积为23309平方米,共17层,每层13套房屋,共有208套房屋,其中规划内15层(第一层不能销售),每层9套房屋(另外4套是超规划),共计126套房屋,于2015年9月30日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超规的82套房屋则未办理。

因资金不足,2014年2月26日至2014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甲陆续从佘某某借款1800万用于该项目建设,另外从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副经理唐某某处借款300万元,还从其他人处大量借款。佘某某于2015年对黄某甲提起民事诉讼追讨欠款,2016年6月3日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连本带息共计29996464.92元;陈某某、唐某某于2015年对黄某甲提起民事诉讼追讨欠款,2015年11月24日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连本带息共计580万元。佘某某申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郴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2017年1月19日,该院决定对苏福大厦的87套住房进行查封。陈某某申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郴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执行,2016年8月8日,该院决定对苏福大厦的18套住房进行查封。因拖欠伍某某大量工程款,2019年1月21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甲(郴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支付伍某某20496783.61元。2018年8月15日,伍某某申请该院对郴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该院决定对苏福大厦的73套住房进行查封。

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因无资金开发该项目,为了后期建设完工,明知苏福大厦的房屋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查封,其隐瞒该真相向购房户进行销售,自2018年1月以来,将法院查封的房屋销售31套,购房户签订了购房合同交纳了约30%房款(约500万元),购房户将购房款转入郴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后转入公司出纳李某的个人账户用于苏福大厦的建设。因黄某甲未按照2018年5月18日与佘某某的和解协议将购房款转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并伪造了陈某某的和解协议,佘某某和陈某某未申请法院对房屋解除查封,致使购房户无法办理网签等相关购房手续,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甲明知是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仍然私自决定予以变卖,认定黄某甲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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