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上高县**镇坊**村。2020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3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7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有限公司所有存放于上高县五里岭工业园的相关财产两年,同年7月黄某某擅自将被查封的设备以两万五千元的价格出售给废品收购商。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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