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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71********,汉族,长沙市人,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路**号,现住湖南省益阳市**栋**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28日将该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1年6月以来,湖南省**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董事长岳某某(已判决)的带领下,未经国家银监部门批准,以每月3‰提成为利诱,多次向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等57名客户经理(含非公司员工)下达名为“委托理财”的非法集资任务。客户经理接受公司任务后,在每月3‰提成的诱惑下,采用“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惠通公司政府持股51%,投资安全,每月1%-1.5%不等的利息返利”,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的资金。经益阳市审计局审计,2010年6月-2016年9月惠通公司以委托理财名义吸收客户资金共计25563.51万元。

2011年至2016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先后担任惠通公司的理财部副部长、融资部业务员,与谭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52名委托理财客户签订了《委托理财合同书》,为惠通公司非法吸收“委托理财”资金13528000元,累计提成684754元,部分提成返给客户,实际获利342800元。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于2020年1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其到案后,已退缴违法所得3428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违法所得342800元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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