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林刑不诉〔2018〕2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63********,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高中文化,经商,住**街道办事处**巷**号。2018年4月2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6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7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浏阳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8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元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为整改建设自己投资的浏阳市**制造厂仓库,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雇请他人挖机对浏阳市**镇**村**组境内的**山场进行推平,致使山体裸露;在此建设仓库,仓库已快建成。
经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专业技术人员调查测绘,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7.6亩,森林类别为公益林。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7年7月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租赁协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态林补助发放表、生态公益林图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资格证等书证;②证人张某甲、罗某某、王某某、寻某甲、寻某乙、寻某丙、张某乙、武某某、石某某证言;③浏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调查报告;④现场勘查笔录、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⑤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减轻的情节:一是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初犯;二是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三是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占用林地是为了扩改以符合安监局的要求,主观恶性不大。上述情况已核查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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