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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右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6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小区**号楼,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初,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雇用**嘎查巴某某的拖拉机将位于巴林右旗**苏木**嘎查营子南权属为自己的杨树林地的东北侧地块进行翻扣,翻扣的过程中把死树和小老树清理掉后,在翻扣的林地内种植了农作物葵花。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因本案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作出程序不合法,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造成林地大量破坏。本院认为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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