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二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家住上高县**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7月1日因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上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份,黄某某以3000元的价格承包上高县敖山镇接官村秋塘组“据树下”山场6年的使用权。2019年11月份,黄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变更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聘请挖机在该山场开挖水塘并建养鸭场。经鉴定,非法占有农用地面积18亩。
本院认为,黄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8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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