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广东省阳春市,暂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街**号**楼(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利用其朋友赠送的象牙边角料制成三通挂坠1个。2019年3月,黄某某在闲鱼APP上向薛某某出售该三通挂坠,非法获利人民币90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三通挂坠为象牙制品,系亚洲象或者非洲象所有。
2020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户籍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提取的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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