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乐清虹桥**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乐清市石帆街道青屿村。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4年5月20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5月20被乐清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18年11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4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解除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月进,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5月15日,黄某某与赵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吴某某五人以乐清市达威电子有限公司名义向乐清市石帆街道上贾岙村以每亩6万元的价格购买30亩土地(B32、B33地块),五人内部约定赵某某占有B33地块,黄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占有B32地块(四人股份均等,B32、B33地块面积均等)。后因规划调整等原因,B32、B33地块实际面积达40亩左右。2009年间,郑某某得知梅某某欲购买土地,便先以每亩26万元价格约定将上贾岙村的土地卖给梅某某,后以每亩13万元至23万元不等的价格从黄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郑某某等人收购土地。其中,郑某某以每亩23万元的价格从黄某某处收购B32地块内的5亩左右土地转给梅某某,扣除缴纳给村里的费用后,实际支付给黄某某100万元。黄某某扣除缴纳给村里的费用18.75万元和土地审批时的费用5万元后,实际获利76.25万元。
另查明,乐清市公安局于2013年2月25日对黄某某以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侦查,2016年6月7日撤销案件。2018年9月10日,乐清市公安局再次对黄某某以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黄某某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暂扣于公安机关78万元依法处理。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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